版面大小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羅婷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台灣精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55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5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5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煜智
附表:股票                            112年度除字第00015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台灣精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0-NX-0000000-0
1
720
002
台灣精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4-NX-0000000-0
1
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