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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百捷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宜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5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姑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15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民國)
(新臺幣)


001
皇朝食品有限公司
臺中商銀新豐分行
111年9月16日
757,915元
S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