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邱郁晴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7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3月2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7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