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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英屬開曼群島商亞德客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世忠 
代  理  人  林敬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書  記  官 郭春慧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7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本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協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高山健
臺灣銀行竹北分行
111年8月25日
104,987元
C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