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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元捷電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育萱 
代  理  人  呂芝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12年度司催字第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17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臺灣銀行新竹分行 楊長淇
臺灣銀行新竹分行
89年10月5日
10,000元
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