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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宇希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宜靖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9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7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7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昇億榮企業有限公司林麗美
臺灣企銀竹東分行
111年10月31日
2,071,545元
AL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