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除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豐京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清城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除權判決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6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院本件112年度除字第18號,於112年1月16日所為之除權判決,係針對聲請人所主張及本院111年度催字第90號裁定所示之股票而為之,並無顯然錯誤,此有本件及本院111年度催字第90號事件卷宗內資料可憑,是聲請人聲請更正,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