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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聯成信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柏清 


訴訟代理人  劉正平    住○○市○○區○○路00巷0號10樓之2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7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4月24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7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白瑋伶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9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泓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呂楦境
合作金庫北新竹分行
112年1月15日
541,800元
IS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