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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19號
聲  請  人  王嬿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采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采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0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0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8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彭富榮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1
采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8-NX-2110-2
 1
8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