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楊耀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5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附表:(支票)
112年度除字第23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註
1
擎業建設有限公司謝家騏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北新竹分行
111年7月10日
67,390元
NHA0000000

2
擎業建設有限公司謝家騏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北新竹分行
111年7月10日
39,368元
NH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