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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56號
聲  請  人  陳美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
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87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7月24日
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
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8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0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附表:112年度司催字第18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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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數 
股數
001
弘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000000-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