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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6號
聲  請  人  極簡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德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12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1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煜智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2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極簡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邱德生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竹北分行
109年1月17日
50,000元
A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