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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71號
聲  請  人  新江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能焜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04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0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書 記 官  吳雅真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27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靚庭行銷事業有限公司許境庭
陽信商銀林森分行
112年6月20日
77,923元
A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