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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72號
聲  請  人  光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韋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0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27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君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土地銀行湖口分行
112年3月31日
439,931元
SCA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