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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98號
聲  請  人  弼捷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鵬 
訴訟代理人  朱創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32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3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彭富榮
附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國順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劉世翔
彰化商業銀行新竹分行
112年7月18日
182,327元
FR0000000

2
國順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劉世翔
彰化商業銀行新竹分行
112年7月18日
10,988元
FR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