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0號
聲 請 人 江秋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7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書 記 官 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