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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0號
聲  請  人  吳俊昇即吳銀城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健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5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健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5所示證券,該紙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95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9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健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16756-8

1
1000

002
健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16757-0

1
1000

003
健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16758-1

1
1000

004
健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16759-3

1
1000

005
健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6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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