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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2號
聲  請  人  家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玉 
訴訟代理人  楊家勝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202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0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