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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60號
聲  請  人  長生天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玉昌 
代  理  人  陳淑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郭春慧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6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長生天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黃玉昌
台灣土地銀行
111年4月15日
11,747元
SCA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