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66號
聲 請 人 楊婷婷即張桂蘭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光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光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00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證券,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0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書 記 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