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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76號
聲  請  人  張登燦即張吳秋枝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臺禹科機股份有限公司之如附表編號1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臺禹科機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附表編號1所示證券,該紙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10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1年11月7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1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臺禹科機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57-8

1
4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