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88號
聲 請 人 鈺京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珮甄
代 理 人 黃齡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94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9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