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89號
聲 請 人 丞鼎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甯
代 理 人 呂瑞貞律師
複代理人 洪鏡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111年度催字第110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
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11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