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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89號
聲  請  人  丞鼎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甯   
代  理  人  呂瑞貞律師
複代理人    洪鏡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111年度催字第110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
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11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