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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54號
聲  請  人  徐國棟  
相  對  人  楊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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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鳯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何鳳幸」之記載,應更正為「何鳯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田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