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全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羅郁翔
代 理 人 盛枝芬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晶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炫章
代 理 人 姜宜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所為之113年度勞全字第6號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533條、第538條之4於定暫時狀態處分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即相對人以113年度勞全字第6號裁定准予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有該裁定可稽。茲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該項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533條、第538條之4、第95條、第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