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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葉柏村  
相  對  人  靖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暘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靖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李靖彤」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林明暘」。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