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04號
原 告 黃惠珍即謝宜原之繼承人
謝炎良即謝宜原之繼承人
共同送達代收人 黃郁軒
被 告 鈺霖機電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張濰臻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一頁第十八行關於「勞保低薪高報損失」之記載,應更正為「勞保高薪低報損失」。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併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高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