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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04號
原      告  黃惠珍即謝宜原之繼承人


            謝炎良即謝宜原之繼承人


共同送達代收人  黃郁軒   

被      告  鈺霖機電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張濰臻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一頁第十八行關於「勞保低薪高報損失」之記載,更正為「勞保高薪低報損失」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併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高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