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盛綺駐
相 對 人 恆昌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祺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收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