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16號
原 告 翟品程
被 告 宏信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家蒼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調解,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依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積欠1.5個月薪資金額新臺幣(下同)102,000元,及資遣費158,167元元,合計為260,167元核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及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規定提出勞動調解聲請書狀繕本二份俾以送達勞動調解委員,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