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53號
原 告 科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宗淦
訴訟代理人 楊閔翔律師
黃姵菁律師
被 告 黃玟諺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玟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863,9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3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