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54號
原 告 曹振源
被 告 豐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橋柿和弘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4萬1,161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805元,惟因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則原告應繳納裁判費23,268元【( 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805元1/3=23,268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