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62號
原 告 國碩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繼明
訴訟代理人 楊明勳律師
黃俊穎律師
朱怡瑄律師
被 告 灴鎰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張家維
被 告 張凱惟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凱惟、灴鎰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張家維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