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80號
原 告 菱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育仁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被 告 温健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壹拾壹萬零柒拾參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新臺幣參萬壹仟捌佰捌拾捌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主張被告在擔任原告公司中國南昌廠製造處副處長時,對公司購買Plasma卡夾轉換機刻意驗收不實,將不能驗收之機台認定驗收通過,導致原告受有損害,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違反刑法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之保護他人法律,請求賠償損害新臺幣(下同)311萬0,073元,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萬1,888元,爰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裁定如主文。另,請一併補正起訴狀繕本含證物兩件(委員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徐佩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