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88號
原 告 方健宇
被 告 鑒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榮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51,583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64元,惟因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範圍,是以,原告應繳納本件第一審裁判費3,413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64元1/3)=4,821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及補正,逾期不繳及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