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4號
原 告 鍾秉為
被 告 熊嗨星樂園股份有限公司竹北營業所
法定代理人 黃昱昇
訴訟代理人 廖宗德
張霈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4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月24日寄存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政宗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