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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7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郭秋揚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南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建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800元期不正或正不完全,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第二審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正,如不於遵期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規定甚詳。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依其上訴聲明,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9萬99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其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爰定期命上訴正如主文所示事項,如期不正或正不完全,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