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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696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林威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91,09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
附表: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1099元
林威謹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民國113年09月02日止
年息6.48%
001
新臺幣91099元
林威謹
自民國113年09月0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9個月以內者,按年息7.776%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9個月者,按年息6.48%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