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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917號
債  權  人  國祥冷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虬曼  


債  務  人  宏信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家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正本債權人地址欄關於「桃園市○○區○○路00巷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桃園市○○區○○街00巷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