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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37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債  務  人  黃靖媛 

兼法定代理  黃智音 
人                   
法定代理人  林冠廷 
一、債務人黃靖媛、黃智音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仟伍佰參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黃靖媛於民國112年起就讀私立莊敬工家期間,邀債務人黃智音任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乙紙,額度50萬元整,嗣並簽訂就學貸款撥貸申請書1筆共25,405元整。按教育部對該借款案各筆貸款撥貸申請書之審核結果,以就學貸款借據條款第一節五(二)約定,應自撥款日起按月繳付利息,並自115年8月1日起按月攤負本息。詎債務人黃靖媛113年3月15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視同全部到期,應負本息全部一次清償責任,自113年2月15日起算利息;債務人黃智音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債務人等尚欠連帶債務7,533元整,利息、違約金如附表所示。本件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特依督促程序請求訊賜核發支付命令,限令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又本案係教育部政策性放款,依教育部辦法規定,不適用銀行法第12之1條限制,並為陳明。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1紙,撥款申請書1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637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533元
黃智音、黃靖媛
自民國113年2月15日起
至民國113年3月26日止
年息1.65%
002
新臺幣7533元
黃智音、黃靖媛
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
至民國113年6月12日止
年息1.775%
003
新臺幣7533元
黃智音、黃靖媛
自民國113年6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533元
黃智音、黃靖媛
自民國113年3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