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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35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徐沛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530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徐沛妤於民國(下同)110年6月23日向聲請人借用勞工紓困貸款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並簽訂放款借據(勞工紓困貸款),帳號000000000000(證一),約定借款期限為3年,自民國110年6月23日起至113年6月23日止,於撥款後6個月內為寬限期按月繳息,自第7個月起分30期,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23日平均攤還本息【借據第2條第1項】。(二)借據第3條約定借款利息,自撥貸日起前1年由政府全額補貼利息,借用人無須負擔利息,自第2年起依本借款利率自行負擔全部利息。嗣後不論任何理由,一經政府停止補貼利息時,應自停止補貼利息之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自行負擔全部利息。借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未達新臺幣500萬元之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下稱郵二利率)加計加碼年利率1%訂定(即年利率1.845%)(三)借據第5條約定,債務人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部份及依約定僅付息不還本期間之遲延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四)詎料債務人所借上開款項並未依約還款,即自民國113年3月23日起應繳款項未繳納,聲請人屢催其還款未果,茲因借款期限業已到期,總計尚欠如請求標的之債務應如數清償。(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且債務人之住所地在貴院管轄範圍內,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