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933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賴嘉慧  
債  務  人  陳景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陳景銓」之記載,應更正為「陳景詮」。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