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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雄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騰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59 條及同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諾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聲請公示催告,惟聲請人未提出其為票據權利人,可供即時調查之證據。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2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股票發行公司所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等事項,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即未能釋明有聲請權之原因及事實,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