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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62號
聲  請  人  東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建能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06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東霖科技有限公司邱建能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竹科分行
113年12月5日
47,000元
AI0000000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