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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華志惠即和碩科技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報和碩科技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又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下列文件:一、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二、清算人資格之證明,亦為非訟事件法第178 條所定有明文。再者,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以三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逾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算之內。但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其債權人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並應分別通知之;公司法第326條第1項、第327條、第334條著有明文。
二、本件聲報意旨略以:和碩科技有限公司因業務不振,經股東會同意解散並已受主管機關為解散登記,經股東會會議決議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就任,檢附經濟部函文、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然未提出股東名冊、清算人就任同意書、清算人身分證明文件、股東會會議紀錄及簽到資料、公告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等,經本院於113年1月12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10日內補正,該函於113年1月1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回證在卷足考,然聲請人迄未補正上開資料,爰依上開規定,駁回聲請人本件之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