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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0889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10
            樓及11樓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住○○市○○區○○○路000號9樓、10
            樓及11樓            
           送達代收人 陳勇全  
           住○○市○○區○○路000號3樓(消金 
            法)               
債 務 人 邱冠銘  住○○市○○區○○路○段000巷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向本院聲請清償債務之強制執行,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本件應執行行為地在臺中市西區,此有勞保投保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