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247號
債 權 人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00號8樓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住○○市○○區○○路000號8樓   
           送達代收人 王宥惠  
           住○○市○○區○○路000號8樓   
債 務 人 陳妙紋  住○○市○區○○路0000巷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陳妙紋所有之薪資債權,惟依本院查詢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苗栗縣竹南鎮。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