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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7304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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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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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蔡詠淇即蔡澐婕即蔡麗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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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蔡詠淇即蔡澐婕即蔡麗禎對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惟經第三人陳報,該債權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酉字第81551號強制執行事件扣押。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