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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9864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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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張景嵐 
債  務  人  彭世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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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債務人之住所在苗栗縣,且聲請狀內未陳報執行標的物所在地及應為執行行為地,以查其是否在本院管轄範圍內,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另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綠點系統工程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部分,查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自民國113年2月19日由該第三人處退保,故此部分不予執行,併予說明。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