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0442號
債 權 人 全球財務顧問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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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周美伶
債 務 人 JOEFFREY BOTAY CATUBIG(喬夫瑞)
住○○市○○區○○路○段000○0號 新護照號碼:M00000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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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準用之。又按換發債權憑證,本質上亦屬聲請強制執行,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7條第2項規定即明(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抗字第10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惟查債務人居留地址係在臺中市,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結果乙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