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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3516號
聲 請 人即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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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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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GRUEZO JEFFERSON PANGILINAN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法院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徵收執行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債權人未繳納執行費,經執行法院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以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不合法而予裁定駁回。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執行,未據繳納執行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7月12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 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於113年7月1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